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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镇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17-01-09 来源:绵阳日报 浏览次数:0

近日从绵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今年绵阳市将制定《绵阳市城镇水污染防治条例》,这是绵阳市在2015年12月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将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为绵阳市城镇水环境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绵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向全市公开征集立法议题,并与市政府充分沟通协商后,决定今年新制定《绵阳市城镇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将明确城镇排污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职责,明确城镇水污染防治、事故预防与处置责任,明确各排污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将绵阳市涪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地方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生态文明差异化考核制度纳入法制轨道,细化上位法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标准等。

绵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国家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需要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衔接。近年来,绵阳市水污染防治形势日趋严峻,防治水污染涉及面广、关联领域多,需要共同防治。市政府近年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问责暂行办法》等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作出了《关于限期整治绵阳城区污水排放突出问题的决定》,市委六届十二次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绵阳的决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了具体的安排部署。这些制度的出台实施,为绵阳市推进相关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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