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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6-11-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浏览次数:0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日前决定,批准《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今年夏季的“7·19”特大暴雨灾害让邯郸人民心有余悸,由于排水不畅造成的城市内涝、大面积雨污漫灌,使邯郸市内多处成了一片“汪洋大海”。城市排水系统在一次暴雨的检验下,露出了“脆弱”的一面。今年的雨季过去了,那么,明年呢?后年呢?

即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明年、后年乃至长期,城市面对暴雨等严峻挑战时,如何经受得起考验给予了科学回答。

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加强当地城市排水管理、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排水设施有了“护身符”

地下设施施工,对排水管网造成穿凿或损毁怎么办?近年来,因排水设施破坏导致的路面塌陷甚至行人、车辆坠落事故屡见不鲜。而此次《条例》的出台,使邯郸市排水设施有了“护身符”。

“《条例》设定了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明确了保护范围内的限制行为和禁止行为,划定了红线,进行了责任区分。”近日,就《条例》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齐景海向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做了说明。

在《条例》中看到,邯郸市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排水及再生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5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1.5米以内;排水沟护坡两侧各1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3米以内”。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时,施工单位应当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的意见并制定保护方案;施工中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重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浆、泔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蚀性液体;禁止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者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禁止损毁、盗窃、拆除、迁改、占压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排水管网内穿管穿线;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禁止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线及其检查井和收水口;禁止擅自打开雨污水井盖、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防内涝避免“雨季看海”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城市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愈发凸显,暴雨内涝灾害频发、“雨季看海”成了不少地方的沉疴痼疾。

“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同时纳入法制轨道,从制度层面防治城市内涝灾害,解决城市暴雨内涝频发问题是《条例》出台的一个最主要目的。”齐景海介绍说,“《条例》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规范了防内涝设施的建设。区分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和排水户的不同义务,建立了防内涝保障体系,并明确了承担排涝通道功能的河、湖、渠不同时期的水位高程控制要求。”

记者注意到,《条例》30条内容中,涉及内涝防治的内容占了5条,多次提到“削减雨水径流”“雨水径流控制”“雨污分流”等关键词。

《条例》从规划、建设到维护等方面,对防治内涝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在规划阶段,要求编制城市排水(雨水)防涝专项规划,明确超标径流雨水排放途径。在建设阶段,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资金投入,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防汛应急工程和无出路管道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在维护运营上,《条例》也提出要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等多项要求。

在雨污分流上,《条例》明确,“新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计划,一并列入政府建设规划,同步实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污水管与雨水管连接。”

在海绵城市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应当采取透水砖铺装、建设下凹式绿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等措施来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此外,邯郸市还规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理制度,在城市广场、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出现内涝,立即强制排水。

污水需预处理并达标排放

进一步规范污水排放行为,《条例》提出,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相应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粪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证外排水质达标;从事建筑、钢铁、纺织印染、电镀、电力、餐饮、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气等行业排放污水浓度相对较高、含杂物和易燃易爆液体较多的重点排水户,除采取预处理外还应当定期对水质、水量进行检测;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水要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此外,《条例》还要求安全处理、处置污泥,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推动城镇节水减排、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条例》鼓励利用再生水,并将加强相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条例》提出,邯郸市将积极发展城市再生水利用产业,新建城区应当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厂(站)、输水管网、加压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设施。

在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条例》规定,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和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钢铁、电力、化工等高耗水企业生产用水,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产生活非饮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针对当前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也明确了追责和处罚措施。其中,对城市内涝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及时修补破损、被盗雨污水井盖等失职、渎职行为将被追责;对欠缴污水处理费用的将加倍罚款,最高可处应缴数额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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