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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禁养区划分方案

发布时间:2016-10-20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0

一、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相兼顾的原则。

二、划分类型

市畜禽养殖管理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限养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二级和准水源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经批准放养的畜禽除外)。包括乌镇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规划区、白荡漾自然生态保护区等。

3.人口集中地区。包括市中心城区、建制镇镇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农村新社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

4.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工业功能区。

5.主要河道。古运河、长山河、澜溪塘、大水桥港、莲花桥港、盐官下湖、含山塘港等嘉兴市级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

6.主干河道。市级河道两侧各50米范围。

7.沪杭高铁、沪杭高速、申嘉湖高速公路、320国道两侧各100米范围以内。

8.市级骨干公路:湖盐线(湖州至海盐)、嘉桐公路、绕城公路、新科洲公路、桐斜线(迎宾大道)、桐德线、新羔线、姚太线、嘉湖线(嘉兴至湖洲)、崇新线、河山支线、高铁连接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全市范围除禁养区外,其余均为限养区。

三、相关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拆迁或关闭,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限养区内应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并依法加强治理,达标排放;鼓励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或转产,逐步削减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总量。

(三)在限养区内实施畜禽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利用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其他

(一)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由市环保局、市农经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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