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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4大热点!你都了解吗?

发布时间:2017-07-10 来源:易净水网 浏览次数:0

哪里有污染,哪里就有防治法。

 

6月27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56处修改,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对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热点进行了回应和解读。热点问题有四:一是河长制;二是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饮用水保护;四是违法处罚力度。

 

河长制为啥写入水污染防治法?


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河长制的意见》,对推进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职责、组织保障等都作了规定。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长制的相关内容。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


·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童卫东:“在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党政领导的个人责任,会纳入对他们的考核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影响。”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怎么治?

 

农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明显,但目前仍是治理的薄弱环节。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


· 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童卫东:“在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经过这么多年的严格执法,应该说情况有所好转。从全国人大执法的情况看,农业、农村的水污染对水污染的贡献比较大,所以这次在立法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要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


 

怎样保障我们的饮用水安全?

 

近年来,饮用水水源发生的几起突发事件引起了多方关注。

 



针对饮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规定,


·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如何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

 

针对广受关注的利用渗井、渗坑等手段违法偷排现象,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又进一步加大了对此类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

 

新修改的法律规定,


· 若企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若情节严重,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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