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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体系

发布时间:2016-08-04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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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的标准体系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和作用

 

1.环境标准的概念

 

环境标准是为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群健康,对环境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做的规定。具体讲,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对环境结构和状态,在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批准的技术规范。

环境标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和环境科学的发展,环境标准也随之而发展,其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多。我国环境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方法标准、标准样品标准和基础标准等。我国环境标准体系分为两级六类(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环境方法标准、国家环境物质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六类)。

 

2.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

 

⑴环境标准是制定环境规划和环境计划的主要依据

⑵环境标准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绳

⑶环境标准是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

⑷环境标准是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3.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⑴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

①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可行;

②建立在科学试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保证科学性和严肃性;

③与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协调配套;

④保持相对稳定性,及时合理修订;

⑤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⑵制定环境标准的程序

①组成多学科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

②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

③综合分析,初步拟定分级标准值

④进行可行性调查、验证

⑤审批和颁布

 

⑶环境标准的监督实施

环境标准颁布后,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环保局负责对本行政区环境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环保局监测站具体执行。

 

二、环境标准体系结构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国家级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方级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

(3)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是指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产方法、操作方法等所做的统一规定)。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分析方法、测定方法、采样方法。

 (4)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物质。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特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5)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

(6)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除上述环境标准外,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一般可分为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各专项或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

 

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三、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一方面,由于环境的复杂多样性,这使得在环境保护领域中需要建立针对不同对象的环境标准,因而它们各具有不同的内容用途、性质特点等;另一方面,为使不同种类的环境标准有效地完成环境管理的总体目标,又需要科学地从环境管理的目的对象、作用方式出发,合理地组织协调各种标准,使其互相支持,相互匹配以发挥标准系统的综合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四、环境质量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一般分等级,与环境功能区类别相对应。高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严格,低功能区环境质量要求宽松一些。试举三例说明。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1.功能区分类: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2.标准分级: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2.标准值:五类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区域执行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区域。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值

 

1.功能区分类:五类

0类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工业区。

4类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2.标准值:五类

对应区域噪声上述五类功能区,将区域噪声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噪声功能类别高的区域(如居住区)执行的标准值严于噪声功能类别低的区域(如工业区)

 

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关系

 

过去,对于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部分是分级别的,分别对应于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处在高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严格的排放限值,处在低功能区的污染源执行宽松的排放限值。

目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思路有所调整。首先排放标准限值建立在经济可行的控制技术基础上,不分级别。制定国家排放标准时,明确以技术为依据,采用“污染物达标技术”,即现有源以现阶段所能达到的经济可行的最佳实用控制技术为标准的制定依据。国家排放标准不分级别,不再根据污染源所在地区环境功能不同而不同,而是根据不同工业行业的工艺技术、污染物产生量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处理技术等因素确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标准以减少单位产品或单位原料消耗量的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根据行业工艺的进步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适时对排放标准进行修订,逐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实现改善

环境质量的目标。其次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逐步脱离对应关系,由地方根据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制定排入特殊保护区的排放标准。逐步改变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功能区对应的关系,超前时间段不分级别,现时间段可以维持,以便管理部门的逐步过渡。排放标准的作用对象是污染源,污染源排污量水平与生产工艺和处理技术密切相关,而目前这种根据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来制订相应级别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过于勉强,因为单个排放源与环境质量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一个地方的环境质量受到诸如污染源数量、种类、分布、人口密度、经济水平、环境背景及环境容量等众多因素的制约,必须采取综合整治措施才能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但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对位于特殊功能区的污染源制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标准。

 

六、主要环境标准名录

 

(一)大气环境标准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2)《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

(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

(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二)水环境标准

 

1.水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3)《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04

(2)《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l-2004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4)(6)《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13-2002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8)《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

(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

(10)《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

(13)《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1995

(14)《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93

(15)《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

(16)《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

(1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

(18)《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914-85

(19)《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

(20)《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

 

(三)噪声标准

 

1.质量标准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2)《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

(3)《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 9660-88

 

2.排放标准

 

(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2)《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

(3)《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则》HJ/T 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 2.4-1995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

(6)《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

(7)《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l-2003

(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03

(9)《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HJ/T 87-2002

(10)《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HJ/T 13-1996

(11)500 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l998

(12)《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HJ/T 10.1-1995   

(13)《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 10.2-1996

(14)《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 l 0.3-1 996

(15)《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HJ/T 5.1-93

(16)《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HJ/T 5.2-93

 

()其它标准

 

(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1988

(2)《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1988

(3)《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 15707-1995

(4)《交流电气化铁道电力机车运行产生的无线电辐射干扰的测量方法》 GB/T 15708-1995

(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7)《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HJ/T 23-1998

(8)《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l999

(9)《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HJ/T 53-2000

(1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l

(1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

(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1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1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l

(15)《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HJ/T 125-2003

(16)《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J/T 12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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